文/黃小石博士
從十八世紀起,哲學家[1]就開始懷疑世界上是否真的有因果律存在。
試想以下的例子:
有一個「野孩子」,生起氣來拋一塊石頭打破了人家的玻璃窗,窗子破了是「果」,什麼是造成這「果」的原因呢?
有一個「野孩子」,生起氣來拋一塊石頭打破了人家的玻璃窗,窗子破了是「果」,什麼是造成這「果」的原因呢?
玻璃是被石頭打破的,石頭撞擊是「因」。
可是何以石頭會打到玻璃呢?
是因為孩子拋這塊石頭,所以孩子拋石才是真正的因。
可是何以孩子拋石頭打玻璃呢?因為他缺乏教養。
所以他的缺乏教養才是真正的因。
可是何以孩子缺乏教養呢?
是因為他家貧,父母忙於生計,沒有時間教養他,這才是因。
可是何以孩子父母貧困呢?……
每一個「因」的背後都隱藏著另一個「因」造成前面的「因」,如此不斷的往後推想,似乎沒有窮盡,那麼什麼才真是窗子破的原因?
科學家把這問題簡化,只問什麼是那直接的因。玻璃之所以破碎,是因為石頭硬、動量大、玻璃不夠堅固,為了解釋什麼是堅固,就需要研究石頭與玻璃的交互作用(力學、基本上還是電磁力),研究它們的硬度、強度、彈性、晶體結構、斷裂層的擴張與傳播……等等有關的現象,最後我們可以對這玻璃窗是怎麼(如何)破的有了認識,但是這個認知還是沒回答這玻璃窗「為何」破?「為何」是牽涉到一個「意願」的問題,這不在物理的範疇裡面,而是這玻璃破碎的基本原因。
因果關係常是由觀察而得,觀察常是表面上的,故此因果律也因觀察者的侷限而誤解。比方:苟子[2]的〈勸學篇〉說:「肉腐生蟲,魚枯生蠹」,用來說明「物類之起,必有所始」的道理。蘇東坡[3]也同意這個說法,說「物必先腐也,而後蟲生之」,指出其中的因果關係。但是我們現在知道「生蟲」的因不是「肉腐」,而是在腐肉中有蟲卵之故;再者,古人有「楊花(柳絮)入水化浮萍」之說,蘇東坡還進一步說:「楊花入水為浮萍,驗之信然」,這是他驗查的結果,所以他也有「楊花著水萬浮萍」[4]的詩句,他自己的註解是「飛絮落水中,經宿既為浮萍」。
雖然是「驗之」,但是一旦他心中有先入之見,他就只看見他想要看見的,所以因果關係就常混淆了。自然界中比這「楊花入水」微妙得多的現象比比皆是,找到一個正確的因果律談何容易。
自然界中看起來像是有清楚的因果律,不過這常只是表面上的。舉一個簡單的物理現象為例:太陽會發光,是因為太陽表面的溫度很高。所以好像太陽表面的溫度很高是因,太陽會發光是果。但是何以太陽表面的溫度很高?因為太陽內部的核融反應,何以太陽內部有核融反應?因為重力的壓縮、並質能轉還定理的主導 (E=mc2);何以重力定理與質能轉還定理是這樣子的?如此一直不斷的追問下去,至終太陽會發光的原因,是自然律本來就是這樣子的,若問自然律為什麼就是這樣子的?若是沒有造物主,我們只好說自然律是這樣子,是沒有什麼原因的,所以太陽會發光是沒有真正的原因。
再看一個簡單的物理現象:火燒水壺,冷水成了熱水,冷水何以變熱?因為火燒,火燒就是「加熱」,加熱就是加能量,我們把「熱」(能量)加入冷水,冷水的熱就增加,所以成了熱水。其實這些都不過是些「定義」而已,熱水的意思就是熱能多的水,所以把熱能加入冷水,冷水就成了熱水,這是熱水的定義,不是水熱的原因。冷水能變熱真正的原因,是「熱」會從溫度高的地方(火),流入溫度低的地方(冷水),這好像是件天經地義的事(何以不是「泠」流入溫度高物體?),但是許多愈是顯而易見的事,常常愈是難以明白何以這事必須是如此。我們並不能看見有「熱」從溫度高的物體「流出來」,「熱」的存在不是顯然的,溫度與「熱」的關係也不是顯然的,我們能測量的是一件物體的溫度,它之所以會改變的真正原因不是那麼簡單的(我們把一塊顏色深的磚頭放在一塊顏色淺的磚頭上,「顏色」不會從深色磚頭中「流入」顏色淺的磚頭)。同時熱會從高溫流入低溫,而不是從熱多的地方流入熱少的地方,其背後還有其他原因(物質是由分子、原子構成的)。如此一層一層推回去,就難以解釋冷水之所以被火燒熱真正的原因是什麼了。物理現象至終的答案,好像是:「自然本來就是這樣子的」,我們可以藉著精確的觀察,找出自然現象的一些規則,我們稱之為「定理」,但是自然界中是不是真有這些定理的存在都還是問題,更不用說這些定理為什麼會存在了。如果自然界中有因果律的存在,那麼「時光旅行」回到過去就會產生矛盾了(孫子若能回到過去殺了他的祖父,他自己也就不存在了;他既不存在,又怎麼能回到過去殺他的祖父呢?他的祖父既然沒有被他的孫子被死,他的孫子就存在,可以回到過去去敬他的祖父了……)要是我們能想法子超光速旅行,「過去」可以說是以光速「離去」的,若能超光速,便有希望把過去追回來,故此有人認為超光速是不可能的。
其實目前有些物理學家[5]正在(用光學方法)測試「因」是不是一定在「果」發生之前,結果還不是很確定。可見「因果律」這個概念,從科學上講是困難的,但從人經驗的角度,因果律是很自然的,我們相信自然界中有因果律的存在,就意味著這些自然律是造物主使之如此的,是智慧的創造,也是有目的的創造。一個刻意的舉動造成一個結果,這舉動就是因,那後果便是果;有自由意志的存在,才有因果律的存在。
注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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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例如:修姆(David Hume,1711-1776),羅素( Bertrand Russell, 1872-1970)
2. 荀子(約公元前313─前238年)。
3. 蘇東坡,名蘇軾,號東坡居士(1037-1101)
4. 蘇軾《再次韻曾仲錫茄支》。
5. Prof. John G. Cramer (1934 ─), Professor of Physics,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, Seattle, WA
本文摘自宇宙光出版社《實存的真相》
photo credit: Lotus Carroll via photopin cc
每一個「因」的背後都隱藏著另一個「因」造成前面的「因」,如此不斷的往後推想,似乎沒有窮盡,那麼什麼才真是窗子破的原因?
科學家把這問題簡化,只問什麼是那直接的因。玻璃之所以破碎,是因為石頭硬、動量大、玻璃不夠堅固,為了解釋什麼是堅固,就需要研究石頭與玻璃的交互作用(力學、基本上還是電磁力),研究它們的硬度、強度、彈性、晶體結構、斷裂層的擴張與傳播……等等有關的現象,最後我們可以對這玻璃窗是怎麼(如何)破的有了認識,但是這個認知還是沒回答這玻璃窗「為何」破?「為何」是牽涉到一個「意願」的問題,這不在物理的範疇裡面,而是這玻璃破碎的基本原因。
因果關係常是由觀察而得,觀察常是表面上的,故此因果律也因觀察者的侷限而誤解。比方:苟子[2]的〈勸學篇〉說:「肉腐生蟲,魚枯生蠹」,用來說明「物類之起,必有所始」的道理。蘇東坡[3]也同意這個說法,說「物必先腐也,而後蟲生之」,指出其中的因果關係。但是我們現在知道「生蟲」的因不是「肉腐」,而是在腐肉中有蟲卵之故;再者,古人有「楊花(柳絮)入水化浮萍」之說,蘇東坡還進一步說:「楊花入水為浮萍,驗之信然」,這是他驗查的結果,所以他也有「楊花著水萬浮萍」[4]的詩句,他自己的註解是「飛絮落水中,經宿既為浮萍」。
雖然是「驗之」,但是一旦他心中有先入之見,他就只看見他想要看見的,所以因果關係就常混淆了。自然界中比這「楊花入水」微妙得多的現象比比皆是,找到一個正確的因果律談何容易。
自然界中看起來像是有清楚的因果律,不過這常只是表面上的。舉一個簡單的物理現象為例:太陽會發光,是因為太陽表面的溫度很高。所以好像太陽表面的溫度很高是因,太陽會發光是果。但是何以太陽表面的溫度很高?因為太陽內部的核融反應,何以太陽內部有核融反應?因為重力的壓縮、並質能轉還定理的主導 (E=mc2);何以重力定理與質能轉還定理是這樣子的?如此一直不斷的追問下去,至終太陽會發光的原因,是自然律本來就是這樣子的,若問自然律為什麼就是這樣子的?若是沒有造物主,我們只好說自然律是這樣子,是沒有什麼原因的,所以太陽會發光是沒有真正的原因。
再看一個簡單的物理現象:火燒水壺,冷水成了熱水,冷水何以變熱?因為火燒,火燒就是「加熱」,加熱就是加能量,我們把「熱」(能量)加入冷水,冷水的熱就增加,所以成了熱水。其實這些都不過是些「定義」而已,熱水的意思就是熱能多的水,所以把熱能加入冷水,冷水就成了熱水,這是熱水的定義,不是水熱的原因。冷水能變熱真正的原因,是「熱」會從溫度高的地方(火),流入溫度低的地方(冷水),這好像是件天經地義的事(何以不是「泠」流入溫度高物體?),但是許多愈是顯而易見的事,常常愈是難以明白何以這事必須是如此。我們並不能看見有「熱」從溫度高的物體「流出來」,「熱」的存在不是顯然的,溫度與「熱」的關係也不是顯然的,我們能測量的是一件物體的溫度,它之所以會改變的真正原因不是那麼簡單的(我們把一塊顏色深的磚頭放在一塊顏色淺的磚頭上,「顏色」不會從深色磚頭中「流入」顏色淺的磚頭)。同時熱會從高溫流入低溫,而不是從熱多的地方流入熱少的地方,其背後還有其他原因(物質是由分子、原子構成的)。如此一層一層推回去,就難以解釋冷水之所以被火燒熱真正的原因是什麼了。物理現象至終的答案,好像是:「自然本來就是這樣子的」,我們可以藉著精確的觀察,找出自然現象的一些規則,我們稱之為「定理」,但是自然界中是不是真有這些定理的存在都還是問題,更不用說這些定理為什麼會存在了。如果自然界中有因果律的存在,那麼「時光旅行」回到過去就會產生矛盾了(孫子若能回到過去殺了他的祖父,他自己也就不存在了;他既不存在,又怎麼能回到過去殺他的祖父呢?他的祖父既然沒有被他的孫子被死,他的孫子就存在,可以回到過去去敬他的祖父了……)要是我們能想法子超光速旅行,「過去」可以說是以光速「離去」的,若能超光速,便有希望把過去追回來,故此有人認為超光速是不可能的。
其實目前有些物理學家[5]正在(用光學方法)測試「因」是不是一定在「果」發生之前,結果還不是很確定。可見「因果律」這個概念,從科學上講是困難的,但從人經驗的角度,因果律是很自然的,我們相信自然界中有因果律的存在,就意味著這些自然律是造物主使之如此的,是智慧的創造,也是有目的的創造。一個刻意的舉動造成一個結果,這舉動就是因,那後果便是果;有自由意志的存在,才有因果律的存在。
注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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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例如:修姆(David Hume,1711-1776),羅素( Bertrand Russell, 1872-1970)
2. 荀子(約公元前313─前238年)。
3. 蘇東坡,名蘇軾,號東坡居士(1037-1101)
4. 蘇軾《再次韻曾仲錫茄支》。
5. Prof. John G. Cramer (1934 ─), Professor of Physics,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, Seattle, WA
本文摘自宇宙光出版社《實存的真相》
photo credit: Lotus Carroll via photopin cc