神蹟

文/黃小石博士

一件上帝藉以向人「說話」的事蹟。
─史懷哲[1]

「我們只有兩種生活方式,一種以為生命中沒有任何神蹟;另一種卻以為生命充滿神蹟。」[2]愛因斯坦雖然沒有表明他自己對生命的看法(筆者竊以為他持後者的觀點),但是他清楚地劃分出對生命可以有的兩種觀點,也只容許這兩種觀點。也許這正是這位偉大的物理學家典型的思維方式吧:抓住並簡化一個概念的終極端點,再導出其他延伸的相關概念及運用。

許多人認為神蹟是不可能的,因為宇宙中一切發生的事都有其「自然」的原因,有時因為觀察的失誤,或科學理論的不完全,或出於心理作用的幻覺,把一些不能解釋、不可思議的現象或經歷看為是神蹟。到底什麼是「神蹟」呢?不同的人對「神蹟」的定義也是不同的,除非我們先有一個清楚的定義,否則我們很難討論神蹟是不是可能。

有人以為神蹟就是「不可能發生的事」發生了,這個觀念可能相當的普遍,但卻不是很有用處。既然是「不可能發生的事」就當不能發生,這是這句話的基本含義;若是這事發生了,那就不是「不可能發生」的事了。好萊塢諧星伍迪艾倫說:「巴不得上帝給我一個清楚的記號,比方把一大筆款項存進一個瑞士銀行戶頭給我。」[3]我想他可能早已有一大筆款項存在一個瑞士銀行戶頭裡了。他是上帝造的,演戲的機會也是上帝給的,他認為他有錢是「自然」的,因為一切能發生的事都是自然的。

有人認為神蹟就是不可思議的事(或是不可理解的事) 若這事發生了,而我們不能理解它,是我們的理解程度不夠呢?還是這是一件「不可能理解」的事呢?究竟我們又如何分辨什麼是「不可能」理解的事呢?「不可能」是對誰不可能呢?若是我們現在不能理解,怎麼知道將來也不能理解呢?譬如在七○年代,人們發現深海「黑煙」口附近高溫高壓狀況裡的生物時,在當時也是一件不能理解的事,不過沒有人會以為這些生物的存在是神蹟;若這些生命的存在是神蹟,那麼所有的生命也都是神蹟了。

「神蹟」一詞最經典的定義是出自十八世紀蘇格蘭哲學家修姆[4]之筆,他在《研討人的認知》[5]一書第十章中討論「神蹟」時,用這樣的定義:「神蹟就是違反自然律的事情」。這個被廣泛接納的定義,必須預設我們知道「自然律」是什麼,同時也必須預設我們所作的觀察是「相關」的觀察。

在1932年James Chadwick測量核子碰撞實驗裡各種粒子的軌跡時,發現有些軌跡似乎違反了「動量守恆」的定理。這個「違背自然律」的現象不是神蹟,因為那時科學家還不知道在原子核中有「中子」的存在,所以這看起來像是違背自然律的現象,只不過是顯明當時我們的知識有限而已。中子發現以後, Chadwick所觀察的軌跡當然就是「自然」的軌跡了。 許多現在與當年的科學家相信,在自然界裡所有的現象(這些都是「自然現象」),都是合乎自然律的;若是一個現象不能被我們的科學理論所解釋,那麼唯一我們可以做的事,就是更改我們的理論,使之與一切所觀察到的現象能夠相符。比方當吳健雄博士1957年的實驗,發現「弱交互作用」[6]與「宇稱守恆」[7]定理相違的時候,這屹立了三十多年的「宇稱守恆」 定理就被李政道和楊振寧的新理論取代了。所以許多科學家相信:自然現象總是合乎某種已知,或一些目前尚且未知的自然律;根據修姆的定義,這些都不是神蹟。換句話說,不論我們知不知道自然律是什麼,自然現象都不會違背自然律,所以都不是神蹟。不但如此,有些人又相信所有的現象都是自然現象(包括心理作用),所以神蹟是不能存在的。這種立場也是一 種信心所產生的結論。

自然律就算能解釋一切自然現象是怎麼發生的,還是不能解釋自然律的本身是哪裡來的,那「終極自然律」的存在,不是自然律自己可以解釋的,那麼根據上述修姆對神蹟的定義,我們也可以把自然律的存在看為是一種「神蹟」了(也許說是「超自然」更恰當)。若自然律是神蹟,所有的現象就都是神蹟了。也許這就是愛因斯坦為什麼說:「我們只有兩種生活方 式,一種以為生命中沒有任何神蹟;另一種以為生命中充滿神蹟。」不過我們一般認為的「神蹟」不能只是一種哲學概念,而是指上帝的一種特殊作為,是與上帝的存在不能分開的。

我們當然也能將自然律看為是一種不需要解釋,自己就存在的真理,在還沒有自然界以先就有了自然律(若沒有自然界,自然律是什麼呢? ),是這自然律「創造」了自然界。這種看法好像只不過把「永存的上帝」一詞用「永存的自然律」來代替罷了。這「自然律」是超自然的(它在自然界的外面),所以自然界不能包括一切的實存,自然界中含著超自然的成份(自然律),所以是開放的,是可以受「外界」超自然的影響的;雖然這不見得算是神蹟,但是卻說出神蹟出現的可能性。

若我們把自然律當作自然界的「創造者」,會有許多不理想的地方:
  1. 1. 因為自然律是沒有意識的,所以自然界的存在,包括人的生命,雖然有了發生的機制,仍然是沒有任何本質上的目的。這種看法不但沒有解決生命中最大的渴望:「我們為什麼活在這裡?」,而且否認了這個渴望是有任何意義的。 

  2. 2. 自然律是需要用理性來認知,用數學來描述的。根據數學家哥德爾[8]的「不完備定理」[9],所有藉數學導致的真理系統,必然不是完備(incomplete)的(參看本書〈數學與數學家的侷限〉),所以自然律似乎不足以解釋自然界中所包含的一切真理,和一切與其相關的自然現象。 

  3. 3. 用來認識自然律的理性本身到底是不是一種「自然現象」?若理性是自然律的產物,或者說理性只不過是一種全然在自然律控制主導下的現象,這種理性所產生的認知,也必是一個在宇宙開始的時候就已註定要發生的現象。人理性的思考與其本能的衝動也沒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,因為此刻任何一個物理(自然)現象的產生,都是自然律運作於宇宙前一刻的狀態而導致的必然結果。如此往前推去,宇宙起始的狀態已決定了我現在的思維,這思維與現在月亮的位置在哪裡是同一類的現象,都是一個必要發生的事實,並不包含任何的意義,與我們所思考的內容是否「合理」無關。反之,當我們相信我們的理性是可靠的、是可導致真理的時候,我們似乎已在我們思考的「硬體」上(我們的大腦,並一切相關的生化反應),加上了一些不在自然狀態控制下的因素。這樣看來,人的理性也必然是超自然的了。 

根據上述所討論的,我們可以說:修姆對「神蹟」的定義不是特別有幫助,因為在「無神」的假設下來探討「神蹟」是什麼,必然是很困難的。既沒有神,何來「神蹟」呢?

教父奧古斯丁說:「神蹟並不是違背自然,而是違背我們對自然的瞭解。」[10]魯益士在他所著《神蹟》[11]的書中,特別提到「神蹟事實上並不意味違背自然律」[12],與修姆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。他舉例說:若你昨天放五英鎊在抽屜裡,今天又放五英鎊在抽屜裡,若你明天把抽屜打開,發現其中只有五英鎊在裡面,並不代表有神蹟發生,而是因為有人從你的抽屜裡取去了五英鎊,所以自然律還是完整的(5+5-5=5),所違背了的律,可能是英國的刑事法(有人偷了你的錢),換句話說,這抽屜是個開放的系統,有人從外界「插手」了。又如:一檯撞球,若有人忽然伸手取走一顆球,這檯撞球的結局就不一樣了。但球檯上的撞球的運作,仍是遵照力學自然定理的。創造自然的主,若是插手在自然中,並不需要改變祂自己所定規自然運作的方式而「達成祂的目的」。祂可以藉著人的自由意志,或某種生化反應的速率,或相關的臨界參數[13]等等來更改一件事情「自然」的結局,而完全不用更改自然律的運作。

造物者若要暫時更改自然律的運作,也不是一種外來的勢力侵入了自然,因為自然本來就是上帝的。筆者深信這類的場合不很多,不然「自然律」也就不再是什麼「律」了(因為「律」是沒有例外的)。自然律是上帝完美的創造,是反映祂的本性、智慧、和祂的永能,不是祂的對頭,祂在自然界中的作為,通常藉著自然律來達成。當上帝有特殊的信息要人知道,祂可以暫時停止自然律的通常運作模式,要世人不能不注意到上帝的作為和啟示。

不論神蹟是不是牽涉到自然律的運作,都是因為上帝要藉著這件事刻意啟示祂自己,所以有人定義「神蹟」為:「一件上帝藉以向人『說話』的事蹟」。換句話說:神蹟不是上帝無謂地彰顯一下祂的權能,而是蘊含著祂的自我啟示和信息,充滿著祂的慈愛與榮耀。我們有時候就像一個小孩子,瞪著驚奇的眼睛,看見母親把一些紙袋拿進廚房,不久就發現飯桌上出 現了可口的菜飯。也許我們可以了解葡萄變成酒的生物化學的過程,我們還是看不見在生化過程背後的手,而忘記這些原來都是造物者的賞賜。

神蹟可以是非常主觀的,是上帝藉以向人啟示的方法之一,通常是給個人的一種特殊的恩典。人與上帝溝通的「器官」是信心[14],信心像是人對上帝啟示的「接收機」。上帝既然樂意將自己啟示給人,對信祂的人來說,這是某種見過神蹟的主觀經歷。但是信心也是出於人自由的選擇,對一個不信上帝的人來說,他的信心的立場已經否認神蹟存在的可能性,沒有一件外界的事物能使他非相信上帝不可的。因為上帝若是要人非相信不可,只要把人創造成如此就行了,何必用神蹟呢?上帝既把自由給了人,神蹟就不能是上帝存在的絕對證明。神學家加爾文說:「我們必須記得魔鬼也能行奇蹟」[15]。


注釋

1. Eduard Schweizer, The Good News According to Mark, John Knox Press, pl08.

2. “There are two ways to live: you can live as if nothing is a miracle; you can live as if everything is a miracle.”- Einstein.As quoted in Journal of France and Germany (1942 - 1944) by Gilbert Fowler White

3. Woody Allen (1935 ─): "If only God would give me some clear sign! Like making a large deposit in my name at a Swiss bank.”

4. David Hume (1711 - 1776) 蘇格蘭哲學家,實用主義創始者,對康德的哲學思想影響很大。

5. An Enquir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1748

6. Weak interactions

7. Conservation of Parity

8. Kurt Gödel (1906 - 1978) ,二十世紀偉大的數學、哲學家,1940年定居美國新澤西州普林斯頓。

9. Incomplete Theorem

10.Miracles are not contrary to nature, but only contrary to what we know about nature - Augustine

11.《Miracles》, by C.S. Lewis

12.Miracles do not, in fact, break the laws of nature

13.Boundary conditions

14.請參閱拙著《信的真諦》宇宙光出版社(2009),ISBN: 978-957-727-372-7。

15.加爾文 (John Calvin 1509 - 1564) 法國偉大的宗教改革家、神學家。

本文摘自宇宙光出版社 《實存的真相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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