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/朱延智博士
在高度工商業發展的社會,一般人不可能離群索居,自給自足,需要購買使用、利用企業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,以維持其消費生活。由於人人都必須透過消費行為,來滿足自己的慾望,所以人人都是消費者。自二次世界大戰以來,消費者意識逐漸抬頭,原本居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,開始主導社會文化與經濟的發展。企業主就永續經營的眼光來看,必須更注重消費者的需求與意見。
所謂「消費者剩餘」,就是消費者願意支付的最高價碼,與實際支付價款的差額。消費者透過財貨消費所得的總效用,大於其所支付貨幣代價的總效用,這差額即可稱為消費者剩餘。「實際支付」的就是市價;那什麼是「願意支付的最高價碼」呢?簡單地說,就是消費者的滿足程度。例如,消費者想吃蘋果,一個蘋果給的滿足程度值30元﹔消費者到市場上一看,一個蘋果賣20元。買不買?買!用多少錢買? 20元。那不就「賺」了10元了嗎?這10元就是「消費者剩餘」。「消費者剩餘」是可以精確計算出來的,但這種概念可不可以拿「效用」來代替?基本上,這是可以的,也就是消費金額低於「效用」時,就會有「消費者剩餘」的滿足程度。馬歇爾( A.Marshall )也把這種個別消費者的消費者剩餘概念,應用於總合需要曲線上,來代表的市場需要,以表示全社會所能產生的消費者剩餘。在這種情形下,更須假定市場上,人與人之間的效用或滿足程度,可以相互比較,而且各個人由貨幣所測度的滿足程度,是可以累加的。
「消費者剩餘」本身不是貪婪,而是理性的計算,但若將它推到極致,正是人性的貪婪。市面上供應商常利用「消費者剩餘」的心理,推出月底搬家、存貨出清的廣告,或是跳樓大拍賣等花招,讓消費者感覺到可得很高的「消費者剩餘」,而前往選購。事實上,許多廠商365天都打出月底搬家、存貨出清的廣告,這不過是利用「消費者剩餘」,背後貪婪的心理,所進行的行銷花招。在報上或是在廣播電臺,是否常會得到這樣的訊息:很多人從銀行領錢出來,或是在某菜市場被金光黨看上了,身不由己奉上家當任其擺布,事後總換來傷痛欲絕!
本文引自《生活經濟學》